4月18日讯:4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分局多警种部门合成作战,打掉一个为境外电信网络犯罪集团提供资金转账服务的"跑分"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近日,茌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经过深入工作获取线索,城区某小区有人在租赁的钟点房内从事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队与振兴派出所、温陈派出所、肖庄派出所密切协作,经过前期缜密工作,4月14日晚上采取行动,一举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这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茌平人。2021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司某通过特定软件与境外电信网络犯罪集团建立联系,组织张某、杜某等人,使用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集团提供转账服务,涉案资金流水达到1300多万元。今年3月,张某脱离司某,独自与境外电信网络犯罪集团联系,纠集崔某、王某、杜某等人使用银行卡提供转账服务,涉案资金流水达到500多万元。
目前,这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茌平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茌平公安分局根据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案特点调整打击重点,以"打本地团伙,破本地案件"为目标,紧盯帮信犯罪行为,强力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民生案件,快破案、多破案。今年以来,破获电信诈骗案件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止付并延伸止付涉案账户3207个,冻结涉案账户212个,冻结涉案资金740万元,返还受害人被骗资金33万元。
【法律知识】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