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5月23日讯: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苗某(女)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丈夫宋某离婚。在法院首次向被告邮寄送达未果后,通知原告苗某重新核实被告地址是否正确,并向其解释,如果送达地址不正确导致不能及时送达的法律后果。苗某随即又向法院重新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新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显示文书被“宋某”签收。
2021年11月,案件开庭过程中,一个自称宋某的人到法庭提出异议,表示自己听邻居说今天法院审理自己的离婚案件,可是自己从来没有签收法律文书,法院为何就开庭审理案件。法官随即向宋某展示了邮寄送达回执单,宋某表示,回执单上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且其本人一直在青岛打工,并不在家。在法院的追问下,原告苗某承认,为了早日与丈夫离婚,回执单上的签名是其代替丈夫签收的。
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本案中,原告苗某为了达到早日与被告宋某离婚的目的,提供虚假地址,伪造被告签名,客观上剥夺了被告宋某应诉答辩的权利,扰乱了法庭对该案的正常审理,本案虽因被告宋某的及时出现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但是原告苗某的行为构成妨碍诉讼的行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对原告苗某处以3000元罚款。处罚做出后,原告苗某认识到自己错误,没有提出复议,及时缴纳罚款。鉴于被告宋某已经到庭的现状,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前提下,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原被告离婚一案,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另外,此次邮寄送达中出现的差错,系邮递员在未经核实当事人身份的前提下,让他人冒用当事人姓名签收法律文书导致,存在工作不认真细致的问题,法院依法向当地中国邮政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机关公文的送达进行规范,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官说法:
法律文书送达属于重要的法律行为,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送达具有权利保障与程序推进的双重作用。送达日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时间节点。送达不规范导致当事人未收到或者未及时收到法律文书,不仅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关于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的法律文书的签收,与被告同住的成年家属是有权利签收的,这背后的利益考量就是同住的成年家属是有条件让当事人知晓相关开庭信息,并进而保障其诉讼权益的,尤其是夫妻之间更有权利签收。但是根据案情的不同,有些案件中同住的成年家属是无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比如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原本就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纠纷,双方具有诉讼利益上的对抗性,因此绝对不能由一方代替另一方签收法律文书,即离婚案件中配偶不具有代收权限,其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