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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负担成年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生活费的,子女是否可以依据协议要求给付抚养费?

作者:杜正波 季雅萍 来源:法治视点网 日期:2023-05-31 点击数: 

法治视点5月31日讯: 

简要案情:

潘某(男)与赵某(女)系夫妻,2003年8月生育潘小某。2015年潘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潘小某的抚养和抚养费做了如下约定:1.潘小某归赵某抚养,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张小某成年;2.如果潘小某考上大学,潘小某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由潘某负责支付,学费的数额以就读学校要求支付数额为准,潘小某在校生活费用参照学费数额。2022年9月潘小某考上大学,要求父亲兑现自己的承诺,潘某以潘小某已经成年为由拒绝支付,潘小某遂起诉要求父亲潘某付自己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存在一定的牵连性,不仅涉及财产问题,也涉及身份问题,不应将协议中的某一项单独拿出来讨论是否应该履行,而是应该整体地看待协议的效力。本案中,被告潘某与赵某在离婚时对原告潘小某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原告潘小某母亲不同意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上述费用负担方式约定的前提下,不能简单将该约定按照赠与对待从而赋予被告潘某单方撤销权。在该协议生效的前提下,原告潘小某有权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潘某承担该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潘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法律层面讲,目前法律规定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规定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行了限缩解释。但是即便如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父母向“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作出禁止性规定。从道德层面讲,根据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在经济能力允许的前提下,父母应当对尚在接受高等教育,一时无法独立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助其完成学业。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应当充分综合民法典规定、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以及传统道德习惯予以裁判。同时提醒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开销,可以参照案例中潘某与赵某的做法,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抚养费纠纷案件大多是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但是小案关系民生、联系民心,如何办好小案,让群众在小案中感知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是党和人民对我们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时代考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应当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144-151条)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稿:杜正波 季雅萍  


 责任编辑: 于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