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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通告

作者: 来源:法治视点 日期:2025-11-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案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建成区域内(邹平四环),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违反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仓库、停车场;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烟花爆竹和黑火药的,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单位涉嫌前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罚。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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