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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不翼而飞”,劳动者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作者:陈维庆 来源:法治视点网 日期:2023-05-07 点击数: 

法治视点5月7日讯: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十年的单位竟人去楼空

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近日,沂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帮劳动者讨回了公道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自2011年起在镇上的一家服饰商场工作,工作期间商场并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十一年间,杨某从普通销售员做到了主管、店长,工作一直很稳定。

2022年初农历春节假期后,杨某同往常一样来上班,但却发现商场已经人去楼空。经查,早在2021年12月,商场的经营者就已悄悄将商场工商登记注销并撤店,事前并没有通知杨某。为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杨某来到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但因商场已注销工商登记,不符合法律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杨某的申请。无奈之下,杨某只好将商场的经营者即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商场自2011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自2011年至被告王某经营的服饰商场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原告杨某也接受服饰广场管理并领取报酬,可以认定杨某与服饰商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经营的服饰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提醒:

合法有序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石。本案中,被告经营的服饰商场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缴纳社保,甚至一言不发就注销、撤店、遣散员工,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认为将企业一销了事,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但终究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官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依法维权。


 (沂水法院  陈维庆)


 责任编辑: 于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