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聚焦3月26日讯:根据中国传统,每对新人结婚,无论贫穷和富贵,亲朋好友都会按照习俗为新婚夫妻送上祝福和礼金。但是如果新婚夫妇离婚时,当初结婚时收取的礼金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22年12月,张某(男)经人介绍与谭某(女)相识,经过短暂交往后,双方于2023年3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4月双方在男方主导下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双方亲友均到场祝贺,共计收取礼金12万元。婚礼结束后,张某的父母将12万元交给两位新人,经协商,双方均同意将上述礼金存入张某名下。
婚后不久,张某与谭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23年8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庭审中,被告谭某同意离婚,但是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存单照片,要求法院对存单上的存款进行分割。
原告张某对于照片内容予以认可,但是其声称,上述存款系自己一方亲属的礼金,系原告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除夫妻双方之间有特别约定或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23年3月就已经登记成为合法夫妻,涉案礼金系结婚时双方亲人对一对新人的新婚祝福和赠与,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12万元礼金该如何分割?
庭审中,法院要求张某提交婚礼当天的礼单。根据张某提交的礼单及原被告双方庭审中的指认,法院查明涉案12万元“份子钱”中有78500元系男方亲属随礼获得,有41500元系女方亲属随礼获得。法院认为,中国历来尚礼,最重礼尚往来,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在接受亲属结婚馈赠之后需要向随礼的亲友回礼,因此根据涉案礼金来源情况及传统习俗,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与谭某离婚,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支付41500元。其他事项双方无异议,法院一并予以判决。判决后,张某对礼金分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双方约定和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礼金也称“份子钱”,是婚姻双方亲友对结婚双方的祝福,除非随礼者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否则不管是哪一方亲友给付的礼金,均应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礼金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应当查明礼金的来源,并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具体分割比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沂水法院 杜正波